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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讯(记者/金晓青 通讯员/黄灿 徐晓光) 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2月16日20时左右,男子陈某与唐某等共九人在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明珠广场某土鸡店吃饭。期间,众人喝得兴起,陈某喝了一瓶白兰地。饭后,陈某与唐某留下继续喝酒,其余人先行离开。
陈某醉酒后,挑衅邻座的食客、扔掷餐具,掀翻桌椅并砸烂店内的冰箱、炉具及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393元。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有盗窃等犯罪前科,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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