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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姚建国 通讯员黄灿 三水一对夫妇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日前,三水法院判处该夫妇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何某、梁某夫妇自2013年4月开始生产豆芽销售,二人将“无根剂”、种子处理剂、生长素按照一定比例添加到绿豆(黄豆)中,每天销售一桶(100斤左右),利润20-30元。经检测,豆芽成品中含有国家质监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素。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梁某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判决丈夫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妻子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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