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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5亩农田 拘役6月罚款1万 三水首例追责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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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都讯 记者姚建国 通讯员三法 三水法院近日对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罗某因损害了5亩农田,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在未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对其承租的部分农田以覆土、覆沙及水泥硬底化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随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水政)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罗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最终经公安机关致电后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罗某的违法行为共造成5 .108亩基本农田原有的功能彻底丧失,耕作层土壤已完全破坏消失,综合功能已无法达原有水平,性能已被永久损坏。三水法院认为,被告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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