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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护彬 通讯员黄灿报道:网上银行汇款5万元,所有信息均核对无误,汇款人却声称与对方素不相识,此次转账系汇错款,要求对方归还该款项。近日,三水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彭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去年3月31日,彭某将一笔5万元的款项转入黄某的公司账户内。收款人黄某说,前年12月底,客户冼某委托其公司处理货柜报关,该货柜的拥有人就是彭某的小舅子陈某,报关工作完成后,被拖欠的5万元代理费一直未结清,他遂要求对方在去年3月31日前结清。
于是,便有了此次汇款。黄某说,此次汇款并非汇错款,而是彭某代陈某归还的货款。他说,如果彭某在2014年3月31日汇错款,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彭某却拖延至2014年5月19日才报案,这不符合常规。
“我与黄某并不认识,之间也没有经济往来,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5万元本来是想通过网上转账付清一批废旧五金的货款,谁想到,这个账户并不是五金卖家的,而是被告黄某的”,对于款项的用途,彭某却如此解释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网上银行汇款首先要核对姓名、账号、开户行,然后还要多次确认,才能最终汇出款项,在银行的多重汇款保障下,汇错款项的可能性较低,而彭某在自称汇错款后,时隔49天才报案,违反日常生活常识,故法院驳回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袁泉表示,本案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黄某获得利益; 彭某受损失; 黄某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对其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彭某在明知汇款账户是黄某所有的情况下仍将5万元汇入其账户,显然不存在汇错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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