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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大小事] 已刑拘!三水一男子因祭祀引发林火,紧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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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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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火”=“焚”!
春季天干物燥
是一年中火灾的多发期
山火猛于虎,防患未“燃”为上策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近期三水区西南街道已发生一起林火,2025年4月4日下午约3时许,西南街道洲边村委会芹坑村山塘中段西侧山林发生一起火情,经全力扑救,截至4月4日18时00分明火扑灭,所幸火势未蔓延到毗邻建筑,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林火系村民彭某某野外祭祀引燃周边杂草引起。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再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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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烟头引山火,刑拘
据广州日报报道,3月23日,广东肇庆广宁县五和镇一山场发生山火。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迅速到场侦查,当日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莫某。

经审讯,莫某(男,24岁)对其在山场吸烟后,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山场杂物,继而引发山火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莫某因违反禁火令并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划重点!
判决不是目的
唤醒群众责任感才是关键
一点星星火 可毁万亩林

违规用火
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旦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还会受到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据统计,90%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
每年3月至6月
是森林草原火灾的高发期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森林防火“十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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