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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男子信用卡欠7万被起诉,法院:你还12元就 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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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 1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山男子信用卡欠7万被起诉,法院:你还12元就
可以了
佛山时刻 2018-03-02
据禅城法院今日(3月2日)发布消息,
信用卡欠款到期不还,就会产生利息、滞纳金等各种费用。佛山市民陈先生曾办了一张信用卡,由于长时间未付欠款,他的卡债累计上万元。银行将其诉诸法院追偿,而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先生仅需支付其他费用12元。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发卡银行因陈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
对此,陈先生抗辩称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已进行报案处理并与发卡银行进行反映,因此,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因此本金而计算利息及滞纳金。
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下称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收单银行则辩称,我方并非信用卡欠款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梁某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同时,陈先生提交POS签购单复印件,以及收到该POS签购单的电子邮件截图,经发卡银行对发送邮箱地址进行确认,证实确系由发卡银行“客服争议部门所编辑发送”。因陈先生作为持卡人并无法掌握银行存根联的POS签购单原件,不具备提供原件的可能性,而签购单的真实性又有邮件截图相映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POS签购单复印件,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此签购单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刷卡消费35000元,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署“陈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进行挂失,现已因欠费停用。自2013年3月14日案涉35000元刷卡消费后再未产生新的刷卡消费,案涉利息39118.04元,均由该35000元欠款产生。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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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 15: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带我装逼带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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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 0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因后果没看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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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睇唔明,没贡出重点,点解只需还12蚊;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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