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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篇报道不明之处有3:
1、“交警大队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未对司机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本案只出现了一名重伤者,并没有人员死亡,所以不属于交通肇事案,交警也无权拘留肇事司机。”然而,法律上对交通肇事罪却是这样定义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警方无权扣留肇事司机的前提应该是司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不是重伤与死亡的区别。这篇报道这样表述是不是记者同志曲解了交警的意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发生在9月23日,责任认定书是否已经下达了呢?如果没下达,就没有下面的第3点。如果下达了,那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除非造成事故的责任是完全落在小乐一方。否则确实很难理解报道里面各方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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